另一方面,商業所使用固定資產若耐用年限已屆滿,但仍 繼續使用,則商業仍應將其納入固定資產項下,繼續提列折舊。 惟折舊至多只可以把預留殘值提到零。
當 固定資產提供保證、抵押或設定典權時,固定資產本身 供營運上使用的性質未改變,故仍認列為固定資產,惟應在財 務報表註明固定資產提供擔保之事實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還規 定,在財務報表上表達固定資產時,應註明評價基礎;如固定 資產經過重估,還應列明其重估之日期,及因重估而增加之金 額。
對上述各類固定資產項目,政府與民間準則機才冓所制定衡 量方法法規條次之比較,請參見表5•2上半段。以下逐項說 明各類固定資產之衡量方法。
表5 . 2 衡量方法法規條次之比較一固定、遞耗資產項目
項目 政府衡量方法 民間衡量方法
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 準則 公報
一、固定資產
土地 §51 §171 — No. i§2i n、m、 IV、V No. 1§25
房 屋及建物 機(器)具及設備 租賃資產 租賃權益改良 未完工程 預付購置設備款 §46、§51、§47 §171 二、三、 四、五、六、 七 No. i§2i n、m、 IV、V No. 1§22 No. 1§25 I、E No. 2 No. 3
二、遞耗資產
礦藏(石油採勘業) 槍木林(農場) 孔牛、種牛(畜牧場) §49、§51 §18 No. 1§22 No. 1§25 I、E
二、土地
土地,係指營業上使用之土地。土地之評價,包括土地之 取得成本、進行具有永久性改良之支出,以及重估增值等。土 地之評價,不扣除累積折舊。土地既不扣除累積折舊,也不計 提折舊費用,這些作法係因其耐用年限為永久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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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Jan 15 Tue 2013 15:25
固定資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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