備而支付給營造薇商之款項,也因相同的原因而不得納入流動 資產,亦應列為固定資產。
七、其他流動資產
其他流動資產,係指除現金、短期投 資、應收款項、存貨 及預付款項以外之流動資產。商業如有這種資產,金額應該不 大,與現金等指明之各項流動資產相較,重要性亦應較低,而 且,還可能相當瑣碎。為避免報表使用者之注意力被一堆瑣碎 的資訊所吸弓I,見樹不見林,反而降低其他真正重要資訊的「可 見度」,故民間及政府準則均鼓勵商業不單獨列示這些瑣碎資 訊,而將其合併為一項。這一個項目可稱為「其他流動資產」。
另一方面,短期投資、應收款項、存貨及預付款項等四類 流動資產,非屬「其他流動資產」,本應單獨列示。惟當其金 額不大時,若單獨列示,用途甚少,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項 目,而不單獨列示。如此一來,是否單獨列示之判斷,繫於金 額是否重大。
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逕以流動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五,作為判 斷金額是否重大之門檻,亦即,凡未超過該重大性門檻之流動 資產項目,商業會計法容許它們併入其他流動資產項下。不過, 「現金」這項資產又是例外,不論金額多小,均須單獨列示。
174
第三節基金及長期投資之衡量
基金及長期投資,可分為基金及長期投資兩類。本節先說 明基金,後說明長期投資。
一、基金
基 金,係指為特定用途而提撥之資產,例如:償債基金、 改良及擴充基金、意夕卜損失準備基金等。在償債基金,商業提 撥資產之用途,為償債;在改良及擴充基金,商業提撥資產之 用途,為設備之改良及擴充;在意外損失準備基金,商業提撥 資產之用途,為在為商業將來可能遭遇的意外損失預作準備。
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要求,商業一旦提撥基金,即須在財務 報表註明其提撥基金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。在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,亦有類似精神之規定°
二、長期投資
在 商業會計法的定義下,長期投資係指因特定目的而為之 長期性投資,例如,因特定目的而購買其他商業發行之股票、 長期債券,或投資於不動產等。對長期投資之衡量,政府與民 間準則均規定,當長期投資為股票投資時,應視影響力之大小, 採用成本法、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。其他有關長期 股權投資會計處理之說明,請參見前章第四節壹「通則:民間
175

向您推薦:鐵皮屋價格  機櫃鎖  碎紙機  

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及其他應收款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小茹的天地 的頭像
    小茹的天地

    人才培訓的重點

    小茹的天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